赵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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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肾癌术后肺栓塞,代理患者获赔70余万

发布者:赵洁律师 时间:2023年07月25日 77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5月5日患者主因“左肾占位性病变7天”入院,入院诊断左肾占位性病变、左肾多发结石等,5月15日行“腹腔镜下左侧肾根治性切除术”。术后出现右侧间断胸痛、活动后气促,呼吸困难、意识不清、不语等,于2020年5月19日死亡。尸检报告示:肺主干及左右肺动脉内骑跨性血栓栓塞。


【代理过程】

本人曾经系统化地研究过以“肺栓塞”为损害后果的案件,发现鉴定认定的责任比例差异极大,其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肺栓塞的发生是医方诊疗行为直接促成的,还是因患者自身个体差异形成但医方未尽到注意义务所致?如果是医方积极的作为所促成的,责任一般较大,而如果只是消极的未注意,责任一般很小,甚至接近于没有。


就本案而言,通过分析病历我们发现医方在术后使用巴曲亭止血药物剂量明显超出药品说明书的剂量和时间且未监测。巴曲亭(矛头蝮蛇血凝酶)说明书载明:“【用法用量】各类外科手术:术后3天,每天肌注1单位。【注意事项】5.使用期间还应注意观察病人的出、凝血时间。”病历记载:术后3天共使用12单位巴曲亭,明显超过说明书用量的3单位,而在患者夜内呼吸气促,继续予以患者巴曲亭止血,在患者已经出现明显的肺栓塞症状时,医方仍然还在使用止血药,因此,我们认为医方用药的过错是导致患者术后血液高凝,深静脉血栓形成的直接原因。


此外,在血栓形成后,医方从始至终未监测过D二聚体指标,术后亦未执行各项生命体征监测医嘱,无法及时发现患者血液高凝状态及血流动力学异常,在患者多次发生不可解释的呼吸困难、气促提示存在肺栓塞时,未及时检查及治疗,延误了抢救时机,最终使患者丧失了宝贵的生存机会。


【鉴定意见及案件结果】

鉴定人认可我方代理意见,认为医方术前未对患者进行包括血D一二聚体在内的凝血系统全面检查,术后对可能发生血栓形成的风险评估不足;使用巴曲亭止血药物剂量偏大,且缺少对用药期间出、凝血时间检测等,医方存在过错。患者术后先后出现呼吸急促、胸痛症状、呼吸困难,进而意识不清等症状时,医方没有充分意识到肺栓塞的可能,请呼吸科会诊滞后,存在不足。

最终认定医方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到主要为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70余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心得】

肺栓塞的确是较为凶险的疾病,但是不能因此而得出患者发生肺栓塞就难以避免死亡的结论。如果肺栓塞是因医方过错行为直接促成的且未进行任何检查及治疗,其过错程度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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