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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某某与任某某、伍晓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

发布者:万辉律师 时间:2017年11月07日 64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万辉律师认为: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涂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系上下楼门面房邻居,房屋装修期间应本着睦邻方便的原则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案原告房屋装修损失主要系被告任某某楼上地坪施工及浇灌养护向下造成的渗水所致,被告任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李某某在封补一二楼楼梯孔过程中未及时做好防水措施,造成了一楼的部分渗水,存在施工不当,也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原告及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应当认定李某某系被告伍某某、伍某某所雇请,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雇主伍某某、伍某某予以承担。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任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涂某某财产损失款16987.5元(33975×50%)。

三、变更某某县人民法院(2015)某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伍某某、伍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涂某某财产损失款16987.5元(33975×5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19元,上诉人任某某各承担409.50元,被上诉人伍某某、伍某某各承担409.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万辉律师提醒:


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是不同的,但是他们一个共同点就是都是需要赔偿的,只是如果要赔偿的话需要提供的证据肯定还是有所不同的。那么进行财产损害赔偿的话,需要的证据是什么呢?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列举的证据有:

(1)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的证据;

(2)被告实施侵害行为的证据;

(3)财产受损害情况的证明(财产名称、数量和发货票、受损害现场和实物的照片、有关部门的鉴定、评估等);

(4)财物修复所需费用的证明;

(5)产权有争议的受损财产的产权证明;

(6)被告无过错或者受害人对发生损害亦有过错的证明;

(7)受损财产的权属证明;

(8)其他证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但如果是由于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则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但要注意的,由于紧急避险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若侵害人是两人以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万辉,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共党员。三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2017年创办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是信阳市优秀律师、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信阳
  • 执业单位:河南书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520********1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法律顾问、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