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建华律师 工作单位: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戴某驾驶汽车到地里干活,把车停在田间路,后该车着火导致车辆被烧毁。戴某在保险公司投有车损险(不计免赔),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戴某前往我所咨询,后经了解并分析案情,认为可诉。在告知案件相关风险后,戴某选择由我所代理,后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保险公司主张:一、事故系不明原因火灾,保险公司免赔;二、因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30%。
诉讼中我方代理观点:一、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明确说明事故系烧荒引起,并非不明原因;二、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条款系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和告知义务。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拒不出示车辆损失程度勘验结果,也不认可我方全损的结论(实际已经全损),经我方向法院申请委托第三方鉴定,最终认定全损。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未采纳保险公司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65587元,鉴定费4000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并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小结:保险公司在作出拒绝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不应轻易选择放弃,应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合法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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