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作者 :朱建华 工作单位:河北海龙(张家口)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28日,原告亲属卢某某因头晕到某某医院神经内科就诊,初步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由主治医生吕某行颅内动脉瘤支架辅助栓塞术。手术从2022年3月29日17时41分进入手术室至3月30日13时20分吕某从手术室出来告知家属手术失败,脑血管被其捅破出血,颅内血压升高导致脑疝,形成脑死亡,后送ICU救治到2022年4月22日告知实质死亡(心脏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活动中,术前准备不规范,主治医生吕某某不具备资质和能力对患者实施此种神经血管介入手术,是手术失败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起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经过代理原告陈述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2019年版)》诊疗规范,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诊疗规范,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术者不符该诊疗规范中基本要求,不具备独立实施按照四级管理的神经血管介入手术的资格与能力。
根据举证责任原则,我们要求被告举证,院方拒不提交证据,我们要求直接推定院方存在过错。后历经多种程序,院方才交出对其不利的证据,最终法院依据院方提交证据、原告代理人的质证,最终判定术者违反诊疗规范实施手术。本案中法院结合患者自身所患疾病、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等原因,酌情认定被告承担60%的赔偿责任比例,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605943.2元。
医疗纠纷案件,一般比较复杂,涉及医学、法学,笔者为法医学专业毕业,取得医学学士学位,现为执业律师,具有一定的医学与法学结合能力,建议患者遇到医疗纠纷,冷静处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遇医疗纠纷,欢迎带病历等资料咨询。
朱建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