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俊蛟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8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关岭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关岭县岗乌镇柏寨村。
法定代表人:陶建豪,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6T。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66,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职务: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67H。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741,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第三人:某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丰贤区青村镇。
法定代表人:闫某,职务: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95。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1××××020,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男,汉族,1998年1月6日生,系某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30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1990年3月13日生,住贵州省普安县。
第三人:李某,男,汉族,1981年9月1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张俊蛟,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571,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关岭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刘某某、张某、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关岭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请求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岭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预交案件受理费2531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关岭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