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俊蛟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7日 2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小河漓江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蛟,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女,1985年7月7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炉山镇新山河坎组。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599元及资金占用费(以欠款为本金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清偿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某某货款11599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从2021年8月11日起,以货款1159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