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俊蛟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26日 31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某某、彭某某,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萧某某,贵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蛟,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余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5民初27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某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