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识
时间回到一年前,那会儿我刚做抖音短视频,有位粉丝联系我,他原先是一名电梯维修工,在一次电梯泡水事故中,参与维修辅助工作,本身电梯故障是因为跑水事故造成的,一直没有修好,他被调离岗位后不久电梯就修好了。当时维修负责人就推测认为是他故意多次损坏电路板造成电梯迟迟修不好,并报警。他称办案民警对其进行恐吓,强迫其认罪,并骗其指认现场,以其不认罪就对其进行精神鉴定和殴打相威胁,使其被迫认罪做了虚假的有罪供述;后检察官也强迫其认罪。但实际上他并没有损坏电梯配件,电梯故障是因为跑水事故造成的,与其无关。原一审二审他没有委托律师,但一直声称无罪,有罪供述是在威胁利诱的情况下作出的,原一审判决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有期徒刑八个月,后二审维持。他刑满释放后,一直想要翻案,问我能不能代理。像这样的轻罪案件想要申诉翻案难度很大。而其实他刑满释放后,就开始自己申诉,历经了中院、高院、市检均被驳回,直到省检认为犯罪事实、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审判程序适用等方面存在错误可能,原二级审判确有错误,决定提出抗诉。高院依据该抗诉决定指定原二审法院再审。这个过程他独自走了两年。
心结
我被他的执着打动,我对轻罪案件的辩护一直有着心结,我一直认为轻罪是冤假错案的重灾区,辩护工作往往束手束脚,总是面临着妥协和不甘。其中有三起案件:
第一起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案件,当事人因为在网上买了准备钓鱼用的无缝钢管,而被网管监控,民警上门家访,看见他桌上放着一把火柴枪形物(淘宝购买显示的“怀旧玩具”),就问他还有没有其它的,我当事人就从床底最里面的柜子里拿出了一把上世纪八十年代在北京动物园附近市场买的气枪。经民警询问想起来就主动拿出来上交。因为涉及两把,且有一把疑似气枪,当事人被刑拘。经鉴定,两把的射击动能都达到了“枪”的标准,当事人被批捕了。后委托我们辩护。我们认为鉴定报告的鉴定方法有问题,对于火柴枪的鉴定是在加了钢管后进行发射实验的,单纯的火柴枪是无法发射子弹的。对此我们对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检察院认为即使重新鉴定时间会很长,结果也不一定会变,但如果认罪认罚能从轻处罚,早点出来。我们跟家属协商,还是坚持重新鉴定。但换了鉴定方法鉴定结论还是认为火柴枪达到了枪支标准。彼时当事人已经被羁押六个多月,而原先检察院给的认罪认罚的量刑建议是六个月。最终法院判决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另一起是贩卖毒品案件,涉案“冰毒”0.82克。当事人本意购买毒品自吸,后因不想成瘾而放弃,后在特勤犯意引诱的情形下出售,中途甚至一度放弃,但见“买家”跨城而来,遂交易。对此,我们是想做无罪辩护,但当事人又担心审限拖延,想尽早出来。于是,就有了“骑墙辩护”,即当事人表示认罪认罚,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做无罪辩护。最终法院认为,贩卖毒品罪成立,但以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并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小,加之认罪认罚态度,判决有期徒刑七个月。
第三个案子,是一起袭警案件,当事人因为民警检查身份证起冲突,民警失手挥掉了当事人的手机,当事人与民警之间发生了相互推搡,最后当事人以袭警罪被拘留逮捕。当事人觉得自己很冤,一度加重了抑郁症情况。为了让他早日出来,我还是建议他认罪认罚,同时给他做了罪轻辩护,最终法院判决袭警罪成立,有期徒刑6个月。这种相互推搡的情况,从暴力程度上看根本达不到袭警的暴力程度,如果坚持无罪辩护,或许会有不同的结果,但也有可能量刑更重。
在这类轻罪案件中,一般没有特殊情况,仅以情节轻微很难被取保,那是否认罪认罚往往就决定了羁押期限,认就少判点,快点出来;不认,就有可能关多长判多长。大部分还是妥协了,包括律师。
梳理
回到本案,他自己没有认,他自己蹚出了一种可能。我决定帮他,也还我一念初心。他没有钱,我免费代理。2022年9月9日正式委托。至今整一年。我们梳理了大量的证据,卷宗材料、同步录音录像、扣押指认录像、手机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信息、电话录音、调查取证、证据保全等等。讯问过程存在疲劳审讯、讯问时间冲突(有一份讯问笔录时间与《入所健康检查表》上记载的时间相重合)、调取了《提押解押证》发现审讯地点在看守所外等等。
消失的板子
当事人是一位电梯维修工,本来就是因为电梯泡水损坏了才需要维修,就存在因果不清,无法排除泡水损坏短路、一直未修好的可能。本案指控损坏了六块电梯线路板。但是从我们调取的指认录像中民警说:“(现场的板子)数量不够啊”并对在场被害单位工作人员说:“到时候给我准备5张驱动、1个P1板,到时候送到派出所来”。也就是说并非现场指认、扣押。接着,在卷扣押的板子没有明确型号,无法对应价格鉴定中的型号,且在案件未完结时,就将扣押板子发还,现已无法确定是哪些板子。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调取物证,经受害单位书面确认,物证已销毁,无法出具。
同样,在卷所拍的物证照片,经过比对,这些物证照片均没有一点损坏的痕迹,指控毁坏方式是用短路的方式让电路板烧毁了,但照片中的板子却没有任何烧毁痕迹,显然物证照片也无法证明损坏事实。
矛盾的供述
本案唯一有罪证明是当事人的口供,当事人所称是在公安威逼利诱下编造的。通过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审查,虽未能发现明显的威逼利诱的情形,但是通过当事人手机微信工作聊天群内的聊天记录的每日工作总结中显示:2019年4月1日6:10-17:49电梯试运行,P1板无故障显示。这与当事人供述所称上午破坏了P1板矛盾。该形成于事发当时的客观证据,足以推翻当事人无奈编造的供述。
检察员的挣扎
针对上述聊天记录,庭审时出庭履职的检察员认为“P1板无故障显示”不代表P1板无故障,只是“无故障显示”。审判长问辩护律师:“P1板无故障显示怎么理解?” 我们表示就是字面理解没有故障、正常使用,没有损坏。审判长又问当事人,当事人亦如是说。检察员未语。
宣判后的嘱托
宣判完,审判员语重心长的对我们说:“被告人、辩护人想办法再多搜集一些证明无罪证据吧……”要判一个案子很容易,要翻一个案子特别难。对于本案而言,要查清事实是做不到了,是否能真正疑罪从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其他案件亦然。这也正是我们律师的信念与坚守,也是律师这个职业的意义与魅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