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执罪亮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实证初步研究
作者:杨舒律师
引言:近年来,随着法院执行力度的不断增强,各类执行手段的综合运用,执行成效显著提升,执行难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得以解决。纵观各类执行措施与手段,最强硬、最具威慑力的莫过于刑事手段,而其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运用是其典型。本文意在通过判例实证研究方式,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方式、相关主体、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实务标准、数额、财产线索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判例初筛标准
(一)判例来源:威科先行
(二)检索日期:2022年7月29日
(三)检索条件:
1、判例时间范围: 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
2、案由:刑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文书公开程度:全文公开
(四)检索结果
同时符合上述检索条件的共910件,判决书为429件,裁定书为416件,决定书12件,通知书53件。
地域分布(部分):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起诉方式
(一)拒执罪的公诉与自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司法解释》)规定,一般情况下拒执罪的公诉程序是由法院执行部门的移送而启动,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等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行为,可将该线索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尽管拒执罪为公诉案件,然而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一是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第二个条件可以得出,曾申请启动而无法启动公诉追究程序为拒执罪启动刑事自诉的前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若在自诉过程中,公安机关又决定提起公诉的,仍应采取公诉的方式予以追诉;届时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简言之,只有公诉程序无法救济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自诉救济与补充。
(二)检索关键词:自诉
在上述初筛结果的基础上增加检索关键词“自诉”,检索结果363件,占比39.89%,其中判决书16件,裁定书327件,其他20件,自诉判决率为4.89%,自诉案件比例超三分之一,但判决率不高。
其中自诉案件的裁定书中,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72件,占比21.18%。一审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立案的裁定17件,撤诉的裁定174件,这两项占比51.17%。在撤诉案件中有的是因为转公诉撤诉,但绝大多数是因为被执行人履行或部分履行了,达成和解而撤诉。
三、拒执罪的主体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单位或恶意串通的案外人等。因此,本罪的主体并不仅仅指被执行人,也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等其他人。
(二)检索关键词:协助执行义务人
上述初筛结果的基础上增加检索关键词:“协助执行义务人”,检索到有效判例结果1例:
案号:(2021)冀0435刑初153号
案情:本案执行标的为投资款42万元,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并责令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人妻子限期迁出房屋,但其拒不迁出房屋,法院认定被告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最终被判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律师分析:本判决书在说理部分应当再明确一下本案被告人的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的情况,因为协助执行义务人的有能力是指的有能力腾房的腾房行为,而不是有这个房产的财产,如果该被告人另外还有可居住的房产,那其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属于有执行能力,如果该被告人没有其他可居住的房产,那么就要考虑是否能认定“有能力执行”了。
(三)检索关键词:“案外人”
上述初筛结果的基础上增加检索关键词:“案外人”,检索到21件,其中判决书11件,裁定书9件,通知1件。以案外人为被告人的没有。
(四)检索关键词:“担保人”
上述初筛结果的基础上增加检索关键词:“担保人”,检索到31件,其中判决书18件,裁定书10件,其他3件。以担保人为被告人的有9件,如:
案号:(2022)豫1221刑初1号:
案情:本案执行标的为150万元,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仍将名下的一套房产转卖他人,因其为失信被执行人,为方便拿到售房款,其要求购房人以现金支付和支付宝支付方式收款,其中部分房款用于归还本房房贷,尚余27万元售房款没有按规定报告,法院最终认定构成拒执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律师分析:本案关键点不在于没有按规定报告,而是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转移名下房产,并为了逃避执行而通过现金或支付宝收款方式接收卖房款。单纯的没有按规定报告财产的,并不能直接认定为本罪,需要经过罚款或者拘留等前置程序后仍不归还,才可能涉嫌本罪。(详细见后文“情节严重”部分)
(五)检索关键词:“被告单位”
上述初筛结果的基础上增加检索关键词:“被告单位”,检索到32件,其中判决书10件,裁定书20件,其他2件。以单位为被告的10件,如:
案号:(2022)浙0683刑初1号
案情:被告单位欠付80余万元,其实际控制人多次将被告单位所有的21万元转移至他人名下,实控人投案自首,被告单位及实控人被判本罪成立,被告单位被判罚金,实控人被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分析:刑法第313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形严重”的认定
(一)“有能力执行”的认定
认定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应当综合全部案情加以判断,需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等因素,除了行为人及其家庭生活必需外,如果行为人有非必要性超出正常生活所必要的大额支出的,即使名下无财产,亦可视情认定其“有能力执行”。(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主办,《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204号龙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此外,“有能力执行”包括有部分履行能力,即被执行人没有能力一次性履行全部的执行义务,但有能力分次履行、部分履行执行义务的,依然可以认定行为人“有能力执行”。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200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立法解释,以下简称:《拒执罪的立法解释》)规定以下5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020年《拒执罪司法解释》对其他严重情形进行了列举,共包含8类情形:
1. 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 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3. 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
4. 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简言之,符合上述13类标准的情形,都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三)判决认定的主要的行为表现
1、转移财产
转移财产是最为典型的表现。
(1)转移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如:
案号:(2022)湘1003刑初162号
案情:被执行人为连带责任人,待执行财产78万余元,执行法院查封其烤鱼厂,其擅自撕毁法院封条,转移查封设备并变卖获利1.1万元,用于日常开支。案发后被执行人向执行申请人支付44万余元,获得谅解,最终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1年。
律师分析:如果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所获利也是为了生活必要的开销,则不宜认定为本罪,需要把握实现债权和保障人权之间的平衡。
(2)生效判决前转移财产,如:
案号:(2021)川0180刑初643号
案情:被告人因与他人借款纠纷一审判决应当支付31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并同时将其名下房产售出后还完按揭后剩余145万元转移走,后便撤回上诉,原一审判决生效。法院认为被告人转移财产时民事判决是否生效并非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必然条件,判决其有期徒刑1年半。
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编著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396号【(2018)浙08刑终33号】,行为人在民事履行义务确定前转移、隐匿财产,且行为状态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该行为可视为隐匿财产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应以拒执罪处罚。
(3)执行立案前转移财产,如:
案号:(2021)陕0526刑初142号
案情:被执行人因饲养动物侵害责任纠纷应当赔偿30余万元,其在侵权责任纠纷案开庭前两天,将自己名下投资并担任股东、法人鸡场变更为其子名下。但其子并未参与过鸡场经营活动,实控人和受益人仍为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执行立案前,多次批量卖鸡给鸡贩,并安排他人代收卖鸡款。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有部分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在执行依据生效后,执行案件立案前故意转移、变卖财产,执行立案后拒不按规定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民事判决,故判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3)转移新增财产,如:(2021)苏10刑终225号;
(4)指定他人收取新增财产,如(2021)闽0403刑初255号。
2、拒不腾退被查封房产
案号:(2021)浙0683刑初603号
案情:被执行人因欠付银行贷款,标的350万元,有房产抵押,执行法院下达腾退通知,并罚款1000元,仍不腾退,被判本罪获刑一年半。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物
案号:(2022)浙0112刑初151号
案情:被执行人欠款25万余元,法院执行查封其车辆一台,并向其发布责令限期交付车辆的通知。但其拒不交付,也不履行还款义务。后被判本罪,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4、高消费
案号:(2022)陕0831刑初32号
案情: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被判决还款75万元,多次传唤未到庭,且通过对其所使用的手机号为XXX的微信支付账单调取发现其2020年度账单收入近57万元,消费支出56万余元,其中转账44万余元,消费10万余元;2021年度收入近15万元,消费转账14余万元。以上收支金额较大,超出普通家庭收入,并支付干洗店、彩票门市、快手等非必须生活消费。法院认定其在被限制高消费后,其微信钱包支付消费金额较大,超出普通家庭的支出消费,故以拒执罪判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律师分析:本判决中并未提及执行法院对该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采取过罚款或拘留措施。根据《拒执罪司法解释》的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法人民法院限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应当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8日对《关于修改拒执罪司法解释的建议》的答复,执行义务人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或限制消费义务,只有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才认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追究其拒执罪。因此,以被执行人存在高消费行为来认定构成拒执罪一般需要罚款或拘留手段前置。
5、串通
案号:(2020)沪0107刑初1387号
案情:被执行人欠款1000万元,在判决生效次日,在仅向他人借款300余万元的情况下,虚构标的额为90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将其名下唯一房产抵押出去。后又串通让他人向法院以900万元起诉并以房产作价900万元抵债达成调解并最终执行,致使原1000万元欠款无法执行。其串通拒执行为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五、财产线索和路径
常见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各种收入、不动产(房产、商铺、厂房等)、动产(汽车、营运车辆、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等)。除此之外,还包括其他的各类财产。部分财产线索的查询路径如下:
(一)支付宝、微信账户等网上平台账户。
(二)公积金账户。
案号:(2021)湘0211刑初344号
案情:待执行金额30万元,被告人作为担保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11万余元,在当日转出用于投资工程等支出。后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还款12万元,取得谅解,最后法院判决构成拒执罪,单处罚金2000元。
(三)保险产品。
1、保单价值
案号:(2022)桂09刑终17号
案情:被执行人将本人及其妻子名下太平洋人寿的21份保险转移至女儿名下,未履行还款义务,该21份保单现金价值438万余元。结合其他资产认定其转移财产共558万余元,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保险理赔
案号:(2022)新4322刑初63号
案情:被执行人欠付22万余元,因交通事故获得保险理赔款20万元,委托其前妻代收并转入其女卡内,用于偿还自己的其他债务及日常生活消费。案发后退缴执行款18万,被判十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分析:保险理赔款需要注意是否与人身医疗赔偿,如果是人身医疗赔偿款,并用于治疗等,则不宜认定为犯罪。
(四)安置补偿款
案号:(2021)湘3101刑初444号
案情:被执行人欠付借款28万,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得知自己的一套房产要拆迁,为了逃避债务,其与妻子离婚,并将名下的房子让给了前妻,后拆迁款全部被前妻拿走。后被法院认定为本罪,判处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五)股份
案号:(2021)浙1002刑初559号
案情:被执行人尚欠债务共计400万元以上未履行,仍将其名下持有的公司股份以123余万元转让给周某,由周某代缴税款,要求周某将其中,106万元转入他人的银行账户,部分用于偿还他人的债务,剩余部分转给被执行人本人及其亲属的银行账户。未向法院申报,也未偿还法院生效的债务,后因本罪被判一年九个月。
申请执行人可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委托律师对上述财产线索进行查询。
六、拒执罪数额的认定
(一)各地标准
目前,关于拒执罪的数额认定并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实践中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一。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对认定构成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数额已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部分列举如下:
1、上海市高院:个人拒执达3万元以上,单位达到30万元以上,但不足执行标的额10%的除外。
2、广东省高院: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
3、浙江省高院:个人或单位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4、福建省高院:个人达到1万元以上,单位达到3万元以上。
5、贵州省高院:个人或单位达3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3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二)检索判例的入罪金额
仅就近一年案例检索生效判决认定的未执行金额都达到了10万元。
七、拒执罪的量刑
(一)本罪的量刑分两档,第一档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里并没有“并处”罚金,因此是可以单处罚金的。如:
案号:(2021)湘0211刑初344号
案情:涉案标的30万元,被告人作为担保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11万余元,在当日转出用于投资工程等支出。后到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动还款12万元,取得谅解,最后法院判决构成拒执罪,单处罚金2000元。
又如:
案号:(2021)豫1522刑初543号
案情:执行回转案件,标的30余万元,自首情节,取得谅解,最后法院判决构成拒执罪,单处罚金1万元。
(二)第二档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
案号:(2022)粤06刑终152号
案情:执行标的4400余万,具有隐藏、转移巨额财产情节,被判四年半。
(三)上述初筛结果的基础上增加限定词:“判决书”,有429份判决书,其中被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2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实刑)的195件;缓刑210件;单处罚金的19件;免予刑事处罚3件。
后记:在各类强制执行措施与手段中,刑事手段--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无疑是最具威慑力的措施,也是对付各类形形色色老赖的一柄利剑。善于运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利器,是每一名深受客户信赖的资深执行律师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