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患者以:“外伤致左髋部畸形伴活动受限3小时”为主诉到医方就诊,入院查体专科情况:“左髋关节主被动活动受限,左下肢无明显异常,左侧下肢较左侧无明显缩短,左足背部开放伤,足踝活动基本正常。”经检查被诊断为“1.左股骨头骨折、2.左髋关节脱位、3.左坐骨神经痛、4.左第一跖骨骨折、5.左髋臼骨折”,当日医方将其收入院治疗。入院后第三日在全麻下行:“股骨骨折切开复位螺钉内固定术+髋关节脱位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一周日转入烧伤科治疗左足背部开放伤,入住烧伤科一周后医方才发现患者左足下垂、不能背伸,但医方会诊后认为6到24个月可恢复,未分析原因也未行进一步检查,也未做任何治疗。
患者出院5个月仍未恢复,于是到北京积水潭医院就诊。北京积水潭医院肌电图诊断:“腓总神经完全性受损”,北京积水潭医院超声提示:“左臀部坐骨神经腓侧部分局部明显增粗,回声减低,神经束结构不清——考虑重度损伤”。在全麻下行:“左侧坐骨神经探查修复,取腓肠神经桥接移植术”术中探查见:左侧坐骨神经外侧腓总神经断裂(缺损达4.5cm)。患者遗留左下肢活动受限,委托我们维权。
鉴定过程:
我方审查病历后,认为医方入院后未检查是否存在坐骨神经损伤;入院后未及时手术,手术时机存在延迟;术前也未采用固定或牵引等妥善措施限制患肢活动,以避免骨折端移位对周围神经、血管等组织造成损伤;术中操作不当,未探查坐骨神经,亦未见术中采取保护坐骨神经的措施;术后两周会诊考虑神经损伤后,未进一步检查明确损伤部位和程度,也未及时给予治疗,延误了神经损伤的治疗时机;会诊后也未告知患者神经损伤的预后和手术治疗等方案。同时病历书写存在多处自相矛盾之处,我们认为医疗过错和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最终鉴定意见采纳我方大部分观点,认定医方过错和患者损害后果之间为主要原因,患者9级伤残。
法院审理: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结合我方庭审提交的各项证据,判决医院负主要责任,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
李元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