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49岁患者,因“吐字不清、肢体活动受限1小时”到医院就诊,门诊经CT、MRI检查确诊脑梗,但医方认为病情不严重,建议常规输液治疗。两小时后患者病情加重,出现昏迷。医方为患者行溶栓治疗。溶栓治疗后患者并未苏醒,次日医方诊断为:“脑干梗死”。第三日患者死亡。
鉴定过程:
我方审查病历、造影光盘等临床资料后,认为医方在患者就诊时未重视患者病情,没有明确诊断,沟通告知不到位,也没有及时为患者行溶栓治疗,导致患者错过最佳诊疗时机,病情加重死亡。最终鉴定人采纳我方全部意见,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过错和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60%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60%的责任,结合我方庭审提交的各项证据,判决医院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5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李元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