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65岁患者,因“胸闷”到医院就医,当日住院治疗,医方诊断为:“冠心病”。住院后第三日在局麻下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支架植入术”。术后患者房颤、呕吐、意识丧失,手术次日死亡。
鉴定过程:
我方审查病历、造影光盘等临床资料后,认为医方手术方案错误,未尽告知义务,术中操作不当,术后对病情观察处理不到位,导致患者死亡。最终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手术方案错误,术前告知不到位,术后未尽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过错和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到主要之间。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承担60%的责任,结合我方庭审提交的各项证据,判决医院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63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李元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