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患者以“体检发现颈动脉狭窄20余天”为主诉就诊医院,诊断为:1.颈动脉狭窄;2.高血压。
入院后第3日9时开始行“右侧颈动脉内膜剥脱+颈动脉造影+颈动脉补片成型术”,13点50手术结束。术后转入ICU监护治疗,15:00查体见患者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迟钝,意识障碍,左侧肢体肌力差。
急诊行头颈CT+CTA检查提示:右侧大脑半球脑沟裂局部变浅、消失,脑实质肿胀,密度弥漫性略减低;大脑镰局部密度增高;右侧颈总动脉全程、颈内动脉C1-6段未见造影剂填充;右侧颈外动脉起始段见造影剂浅淡显影,中远段未见造影剂填充。急诊行“颈动脉取栓术+颈动脉造影+颈动脉支架置入术”,术后返回ICU继续治疗,次日查体示右侧瞳孔较前增大,双侧病理征阳性,急行头颅CT提示:1.脑疝较前加重;2.右侧大面积脑梗死;3.蛛网膜下腔出血。
再次急诊行“右侧去骨瓣减压术+颅内压监测术”,术后经3个月治疗患者意识才逐渐恢复,半年后仍然遗留左侧肢体偏瘫,颅骨大面积缺损,患方委托我们维权。
鉴定过程:
我方审查病历后,认为医方对手术方案及替代替代方案的告知不全面,告知的术式和实际术式不一致,且未告知全部可替代治疗方案。术中操作存在不当导致术区血栓形成或脱落,和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最终鉴定意见采纳我方全部观点。患者构成四级伤残,大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
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结合我方庭审提交的各项证据,判决医院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李元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