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65岁男性患者,因“头晕1天,加重恶心、呕吐2小时”就诊,医方查头颅CT:头颅CT平扫未见异常,颈椎生理曲度变直,颈椎骨质增生,请结合临床及其它相关检查。心电图窦性心动过缓,部分导联ST段呈缺血型改变。以“缺血性中风、脑梗死”收住院。初步诊断:脑梗死,高血压,冠心病。
入院当天傍晚(早晨入院),患者意识障碍,呼之不应,查体不配合,体温36.7℃,脉搏70次/分,呼吸19次/分,血压130/80mmHg。急查磁共振:左侧小脑、枕叶急性、亚急性期脑梗塞;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脑梗塞;
当晚医方将患者转入上级医院,上级医院入院诊断:“脑干梗死,大面积脑梗死,基底动脉狭窄或闭塞。”后急行:“脑动脉造影、主动脉弓造影、经皮椎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经皮颅内动脉取栓术。术后2日,患者死亡。
鉴定过程:
我方审查病历、影像资料后,认为入院时CT已经提示小脑梗死,但影像中心未做出诊断,临床医师也未作出诊断,医方在患者入院后也没有及时进行MRI检查以明确诊断,延误了患者救治。最终鉴定人采纳我方全部意见,但考虑到本案未尸检、患者自身脑血管条件不良、基层医院诊疗能力有限等因素,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过错和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30%~50%。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结合我方庭审提交的各项证据,判决医院对患方的各项损失承担30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李元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