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65岁患者,因胸闷到医院就医,当日住院治疗,医方诊断为:“冠心病”。住院当天在局麻下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支架植入术(右冠脉)”。一周后在局麻下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支架植入术(左前降支)”术中患者左心室破裂,急诊行:“心脏破裂修补术、体外膜氧合【ECMO】置入术”,术后2日宣告死亡。
鉴定过程:
我方审查病历、造影光盘等临床资料后,认为医方存在术前告知不足及第一次术后对患者病情的观察处理不到位等过错,最终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术前告知不到位,且在第一次术后未及时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导致第二次手术时机偏晚,存在过错,医方和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到同等之间。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采纳鉴定意见,结合我方庭审提交的各项证据,判决医院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近50万元的赔偿责任。
李元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