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9岁患者因:“膝部疼痛”到被告医院就诊,医方诊断:“韧带撕裂”。入院3日医方为患者行:“关节镜下韧带重建术术+”,术后两周余患者开始体温异常,刀口引流液呈黄色,医方未进行处理;术后一月才考虑患者手术感染,在确诊感染后的两个月内连续3次行:“病灶清理术”,但患者感染未能治愈。患者转入外院继续治疗,在外院住院3月余,行两次手术后感染得到治愈。但患者关节已经僵直,无法活动,又经过一年的康复治疗,患者膝关节仍然遗留活动受限,患方委托我们维权。
鉴定过程:我方审查病历、影像胶片等临床资料后,认为医方在围术期对患者病情的观察处理存在诸多过错,我方观点在鉴定中大部分被采纳,最终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和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责任,患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对患者的各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李元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