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47岁患者因:“右下肢麻木半年”到被告医院就诊,医方诊断:“颈椎管狭窄症”。入院第三日医方为患者行:“颈椎后路单开门椎管扩大成形术”,术后患者右上肢瘫,经半年康复治疗,有所恢复,但右上肢仍遗留部分功能受限,患方委托我们维权。
鉴定过程:我方审查病历、影像胶片等临床资料后,认为医方术前准备不足,术中操作不当,术后未能及时明确神经症状的原因,我方观点在鉴定中被采纳,最终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医方和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程度为主要责任,患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法院采纳鉴定意见,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共计20多万
李元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