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49岁患者因:“腰疼,左下肢麻木半年”到被告医院就诊,医方为患者诊断:“腰椎间盘突出”。入院第三日为患者行:“腰椎后路椎管减压神经根探查椎间盘除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患者右下肢瘫,医方不以为然,经二次手术补救及半年康复治疗后仍然活动受限,患方委托我们维权。
鉴定过程:我方审查病历、影像胶片等临床资料后,认为医方诊断存在错误,术中内固定位置不当损伤患者脊髓,术后未能及时明确原因,延误了最佳补救时机,我方观点在鉴定中被采纳,最终鉴定意见认定医方诊断不严谨,术中内固定位置错误,术后未能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医方和孙者损害后果之间原因力程度为主要责任,患者构成8级伤残术。
法院审理: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医方赔偿患者各项损失近30万元。
李元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