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患者蒋某,女,35岁,以"宫内孕37+6周"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被诊断为:1.宫内孕37+6周;2.脐绕颈;3.临产;入院后次日顺产一活婴,产后第三天,新生儿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发生纠纷,患方将医院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判决医疗机构承担50%的责任,赔偿患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共计40万余元。
律师观点:
新生儿出生后医疗机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患儿的病情,对患儿的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元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