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女,56岁,以"摔伤腰部致疼痛、活动受限1个月,加重5天"为主诉入住被告医院。被诊断为:1.腰1椎体陈旧性骨折并后凸畸形;2.腰2/3椎体失稳; 入院后医院对患者行:“后路截骨植骨融合内固定术”。术后患者诉双下肢肌力减退。医院考虑水肿或血肿压迫神经,使用甘露醇无效后考虑血肿,对其行:伤口探查术。出院后患者仍然留有双下肢肌力减退,双方发生纠纷,患者将医院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法院采纳司法鉴定意见判决医疗机构承担70%的责任,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共计近26万元。
律师观点:
患者后路截骨植骨融合内固定术后因血肿压迫神经导致双下肢肌力减退并评残,术中医疗机构有义务进行止血操作,以避免术后出现血肿。术后出现神经症状也应当充分检查明确原因,对症治疗,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神经损伤。
李元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