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姬珊珊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4日 68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郑某(另案处理)在焦作市温县黄河路东段杉杉幼儿园后面的阳光商厦四楼8405号成立公司,郑某负责出资,王某某负责招募业务员和提供技术。后王某某招募陈某、朱某1、许某、王某1、马某1、赵某1、原某1(以上七人均另案处理)等人进入公司干业务员。公司成立后,郑某负责对业务员开工资,王某某负责管理业务员,对业务员培训,培训后业务员在网上购买“第三方”QQ号,从各种交友、征婚类网站或者APP中,添加陌生人为QQ好友,冒充漂亮女性、编造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向被害人谎称自己开网店,每月可以轻松赚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便把被害人推荐给由主管王某某实际控制的河南泽韵电子有限公司(后改为河南旺运电子有限公司,公司的支付宝账号为353×××@qq.com,昵称为河南旺运电子有限公司,公司的微信号:×××,昵称为河南旺运电子有限公司)的业务QQ号(一个为1345791632,昵称“淘宝官方加盟”,一个为2810343321,昵称“技术部-李然),由王某某负责与被害人联系,向被害人推荐交纳加盟费、推广费、绑定费、升级费、保证金、店铺装修费等项目费用,并承诺相关服务,骗取被害人交纳各种费用。自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共诈骗10起,总金额572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其共实施诈骗10起,诈骗数额共计572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他同案人退赔了部分被害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该诈骗犯罪团伙的负责人,起到了主要的组织、指挥作用,故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短时间内多次实施诈骗,故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且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因公诉人在庭审时并未提供被告人王某某立功的从轻情节,本人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时提出该问题,并与公诉机关及法院进行了沟通,二部门经过核实,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立功的从轻情节,为被告人争取了从轻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