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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与张XX、张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东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4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谢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张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15)郸民初字第25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XX的法定代理人牛XX、谢XX、被上诉人张XX及其张XX、张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郭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15年8月14日,谢XX在张XX的卤肉点买菜后,被张XX的雇员张XX泼的烩面汤烫伤。谢XX被烫伤后,当日即2015年8月14日被送至郸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9月23日出院,住院41天,花费医疗费22758.13元。2015年9月23日转入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12月10日出院,住院78天,花费医疗费30595.96元。两次住院谢XX共支付医疗费10011.6元。谢XX系农村户口。2014年农村居民纯收入9416.10元。
原审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给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张XX的不当行为致谢XX烫伤,应当对谢XX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谢XX已经年满15周岁,对自己的行为应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酌定谢XX自负30%的责任为宜。谢XX的损失有:一、医疗费:谢XX提交三张票据,22758.13元+30595.96元+11.6元=53365.69元(其中谢XX认可自己支付10011.6元,张XX垫付金额应为43354.09元);二、护理费:谢XX共住院78+41=119天,因谢XX未提供证据证明需要二人护理,考虑到本案情况,支持一人护理费用,护理费应为9416.1÷365×119=3070(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119天=3570元;四、营养费:20元/天×119天=2380元;五、交通费,谢XX提供的票据多有重复,酌定为3000元;六、后续治疗费,谢XX诉请的后续治疗费未提供充分证据,故对此项诉请暂不予支持,谢XX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以上各项费用共计65385.69元。谢XX应当自负30%,即65985.69×30%=19795.71元。张XX应当承担65985.69×70%=46189.98元,扣除张XX垫付的43354.09元,还有2835.89元;谢XX请求精神抚慰金,根据本案情况酌定为3000元;共计5835.89元。因张XX在张XX卤肉店打工,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且本次损害张XX应负主要责任,故张XX应当与张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张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谢XX损失共计5835.89元,张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谢XX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张XX、张XX负担。
谢XX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由张XX、张XX承担全部责任。谢XX被烫伤是因为张XX、张XX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张XX、张XX承担全部责任。二、原审判决护理费过低,应按照两人护理标准计算。谢XX烫伤严重,住院期间确实由两人在医院护理,应按两人护理计算。三、原审判决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过低,应按照每天50元计算。谢XX住院需亲属护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因此,谢XX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四、张XX、张XX应当赔偿谢XX的后续治疗费。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张XX、张XX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给谢XX造成的全部损失。
张XX、张XX共同答辩称:一、原审认定谢XX承担30%的责任,合理合法。谢XX的损害后果是双方造成的,二人都有责任,事故发生时谢XX已15岁,却不能充分注意周边环境有无安全隐患,对自身致伤有一定过错。二、护理费既没有医院出具的二人护理证明,病历中也没有医嘱,且未构成伤残,应为一人护理。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过高,原审判决合理合法。四、谢XX未提供后续治疗费的证据,对后续治疗费也未鉴定,可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起诉。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谢XX在张XX的卤肉店被张XX的雇员张XX烫伤,原审根据案情对双方的责任划分适当。谢XX原审未提供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人数的明确意见,原审按护理人员一人计算护理费、酌定按每天30元计算住院伙食补助,并无不当。谢XX的后续治疗费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谢X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处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谢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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