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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郭东洋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4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陈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郸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XX律师王XX、李XX为其诉讼代理人,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陈XX撤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郭X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在郸城县巴集乡罗庄行政村耿堂村陈XX家地头,被告人陈X与被害人陈XX因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架,陈X将陈XX打伤,经法医鉴定,陈XX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XX的陈述,证人郭X、张X、陈X等人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民事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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