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欢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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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虽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林欢挺律师时间:2026年09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次举报
2026-09-14

【案情回放】

李某与张某均为某卫浴公司员工。李某在工作时间因工作问题与张某发生口角,进而互殴,李某被张某打伤。事后,李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期满后,某卫浴公司以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其已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虽被认定构成工伤,用人单位仍可对其造成工伤的原因和行为进行查处。李某对其与张某发生冲突存在严重过错,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可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某卫浴公司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后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不属于违法解除,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说法】

一、工伤认定解决的是待遇问题,而非免责问题

工伤认定制度旨在保障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后获得医疗、伤残等工伤保险待遇,其审查对象是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并不评价劳动者在伤害事件中的过错程度。

因此,工伤认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权分属两个独立的法律评价体系。前者解决“受伤后由谁承担工伤待遇”,后者解决“劳动者是否因违纪行为应承担不利后果”。二者并行不悖。

二、本案认定工伤的原因: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联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冲突的起因是工作问题,伤害发生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与工作争议直接相关。李某介入冲突的初始目的系处理工作事务,而非个人恩怨。因此,伤害结果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需注意的是,若冲突起因与工作无关,或系个人积怨、主动挑衅引发,则因缺乏“因履行工作职责”这一核心要件,通常不予认定工伤。

三、工伤认定不阻却用人单位的解雇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并未将工伤职工作为例外情形。

李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与同事互殴,该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影响了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亦违背劳动者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依法行使用工管理权。

四、解除时机的程序意义

本案中,公司在停工留薪期期满后才解除劳动合同,具有程序上的合理性。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需要治疗和恢复,法律给予特殊保护;停工留薪期结束后,若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依法处理,程序上更为稳妥。

【给劳动者的建议】

工伤认定是对工伤待遇的保障,并非违纪行为的“免死金牌”;

工作中发生矛盾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避免肢体冲突;

工伤待遇与解雇系两个独立的法律问题,不应混同。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规章制度中应明确将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等行为列为严重违纪情形;

及时固定监控录像、证人证言、调查笔录、公安处理记录等证据;

履行调查、通知工会、书面解除等法定程序。

林欢挺律师

2026年9月14日

林欢挺律师,执业于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劳动法领域与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劳动法各类案件的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等争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91008465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纠纷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14401201910084653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