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陶某是某计算机公司的设计总监,月薪高达9万元,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3年,陶某的母亲刘某注册成立了一家从事计算机铭牌生产的公司,并一直担任法定代表人。自2003年9月起,刘某的公司长期通过计算机公司的一级供应商,向计算机公司提供铭牌生产服务。2012年1月,陶某升任部门总监。由他部门制订的《产品设计规格书》中,明确指定“一级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上的铭牌须由刘某的公司独家供应”。长达十余年间,陶某从未向公司披露自己与供应商之间的母子关系。2017年1月,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以陶某“未披露利益冲突关系,利用职务便利作出有利于其母亲公司的决定”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陶某不服,认为公司制度虽规定了“利益冲突”的禁止性条款,但自己并未给公司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陶某在公司领取高额劳动报酬,却利用职务便利对外进行利益输送;其母亲公司长期独家供货,并非市场公平竞争的结果;陶某明知利益冲突存在,却长期隐瞒不报;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触犯了职场基本底线。裁决驳回陶某的全部仲裁请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给所有掌握采购、供应商管理权限的员工敲响了警钟:“肥水不流外人田”,可能会让你丢掉工作。
1、利益冲突是指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家庭利益与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存在冲突,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利益减损的情形。常见情形包括:员工本人或其亲属与公司存在交易关系;员工利用职权指定特定供应商;员工未向公司披露与交易方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陶某的母亲公司是独家供应商,而指定权恰恰掌握在陶某手中。这就是典型的利益冲突。利益冲突的核心不在于“有没有造成损失”,而在于“有没有如实披露”。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失职:陶某作为设计总监,直接指定母亲公司为独家供应商,属于典型的失职;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输送利益,损害公司利益;重大损害:不一定是直接的金钱损失,排除市场竞争、损害公司采购公平性,同样构成重大损害。“没造成实际损失”不是挡箭牌,排除了正当竞争本身就损害了公司利益。
3如果陶某在2012年升任总监时,主动向公司披露“我母亲的公司是供应商,请公司安排其他部门管理此事”,结果可能完全不同。但他选择了隐瞒十余年。法院认为,隐瞒行为本身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严重背离。明知利益冲突存在却长期不报,说明主观恶意明显。
【给劳动者的建议】
亲属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务必主动申报;
不要利用职务便利为亲属“开绿灯”,即便只是“举手之劳”;
不要以为“没造成实际损失”就没事,隐瞒利益冲突本身就是严重违纪;
职场诚信,是比能力更重要的底线。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利益冲突的申报义务,要求员工入职或发生利益关联时主动披露;
对采购、供应商管理等敏感岗位,定期审查供应商背景;
发现利益冲突未申报的,及时固定证据(产品规格书、供应商名单、亲属关系证明等);
处理时注意程序合规:调查、通知工会、书面解除。
林欢挺律师
2026年8月17日
林欢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