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欢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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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劳动者恶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法院:不支持二倍工资差额

作者:林欢挺律师时间:2026年08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次举报
2026-08-12

【案情回放】

张某于2023年5月入职某公司。入职后一个月内,公司多次要求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发送了劳动合同模板。但张某以“我看看”“稍后回复”“我出差”等理由,一再拖延。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提供工资条,并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24年1月劳动关系解除时,双方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离职后,张某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此外,张某此前曾多次向其他用人单位通过劳动仲裁及诉讼,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已不是第一次“操作”这类事情。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多次主动要求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以各种理由故意拖延、阻却合同订立;张某此前多次通过类似方式获取二倍工资差额,恶意明显。

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这个案子告诉劳动者一个很重要的道理:二倍工资差额,不是“碰瓷工具”。

1、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不是给“碰瓷者”发奖金。《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劳动者本人故意阻挠合同签订,反过来利用这个制度牟利,就背离了立法的初衷。法律保护诚信的劳动者,不保护“碰瓷”的投机者。

2、公司做了三件对的事。多次主动要求签订合同,有记录可查;发送了合同模板,证明公司有签约意愿;依法缴纳社保、发放工资,没有其他不规范行为。规范用工,是抵御“碰瓷”的最好武器。

3、劳动者的“前科”是致命伤。法院查明张某此前多次通过同样方式向其他公司索赔二倍工资差额,说明这不是“疏忽”,而是蓄意操作。这种“职业碰瓷”行为,法院不会支持。诚实信用,是劳动者维权的第一前提。

【给劳动者的建议】

入职后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的权利;

不要故意拖延签约,然后“碰瓷”索赔,法院不认;

诚实信用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碰瓷”得不偿失。

【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入职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合同,保留送达记录;

员工拖延时,多次催告并留痕(邮件、微信、书面通知);

对屡次拖延的员工,可依法终止劳动关系。

林欢挺律师

2026年8月12日

林欢挺律师,执业于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劳动法领域与民商事争议解决,擅长劳动法各类案件的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等争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广州
  • 执业单位: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1910084653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纠纷
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14401201910084653 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