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宗亮律师
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
15006301829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依法向借款人追回借款七十余万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发布者:陈宗亮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0日 1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邹平XX某人民政府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X

某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XXX.61元及利息65905.84元(按年利率7%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3日),以及以XXX.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自2020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和理由:

2001年3月至2008年,被告向原告多次借款,合计借款本金XXX.75元,双方约定利息为年利率7%,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截止2019年9月6日,被告剩余未偿还借款本金为XXX.61元,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书,被告自愿分期偿还借款,截止目前,被告一直未按照该还款协议偿还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本诉,请贵院依法裁判。

周X辩称,被告实际借款金额与原告所诉不一致,借款本金实际并非XXX.61元,该数额包含部分借款的利息,原告重复计算借款利息无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3月至2008年期间,原告某府扶持养殖业,被告周X因生猪养殖向原告借款十次合计XXX.75元,其中的九笔借款约定年利率为7%,2002年7月7日的一笔200000元借款约定年利率为8.775%。期间被告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截止2019年9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X.61元及利息,原被告再次签订还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甲方:周X现住址:乙方:邹平XX某人民政府自2001年3月至2008年期间,甲方分10次合计向甲方借款本金壹佰陆拾壹万零贰佰陆拾捌元柒角伍分(¥XXX.75),借款以约定利率为准。双方曾就上述借款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妥善处理甲方借款,现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还款协议:一、甲方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尚欠乙方借款本金共柒拾柒万壹仟伍佰贰拾玖元陆角壹分(¥XXX.61),借款利息自各笔借款开始之日起按约定利率计算。二、甲方承诺分期偿还乙方借款本息。1、甲方需偿还乙方借款本金XXX.61元,甲方资源分期偿还。具体为:甲方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100000元;甲方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200000元;甲方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200000元;甲方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271529.61元付清全部借款本金。甲方按照法律文书确定数额承担上述案件诉讼费合计52483元及执行费。2、双方确定甲方在分期偿付上述借款本金的情况下,由甲方清偿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核算的利息以财政所核算利息金额为准,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每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三、如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及数额清偿任一期本金及利息,乙方有权一次性要求甲方清偿上述本金和利息,甲方并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以全部未付款本金为基数按约定利率承担利息。乙方并有权主张上述案件已支付的受理费、保全费等损失。……”该协议周X签名捺XX、某府及其法定代表人盖章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某府提交的民事调解书复印件六份、执行和解协议复印件三份、还款协议书一份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01年3月至2008年期间,被告周X自原告某府处借款十次,截止2019年9月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XXX.61元,事实清楚,有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书为凭,被告应当按照还款协议书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还款协议第三条约定要求被告一次性清偿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关于利息,原告提供截止2020年11月23日十笔借款利息为65905.84元的证据,被告未提供相驳证据证明该利息有误,经本院核实,本院予以采信,且被告应继续支付以本金XXX.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周X称,实际借款本金并非XXX.61元,该数额包含部分借款的利息的理由,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邹平XX某人民政府借款XXX.61元及利息(截止2020年11月23日的利息65905.84元;自2020年11月24日起,以XXX.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收款信息:邹平XX某财经综合服务中心、XXX、账号15×××78。

陈宗亮律师 已认证
  • 15006301829
  • 山东梁邹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4年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21%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98分 (优于87.59%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7篇 (优于94.1%的律师)

版权所有:陈宗亮律师IP属地:山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012 昨日访问量: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