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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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离婚时,一方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

发布者:崔研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15日 54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中,崔研律师代理李某男一方。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172月登记结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一直未同居生活。此后李某男发现王某女一直与第三者长期同居,遂向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诉讼中,李某男向法院提供了王某女发布的抖音视频,其中包括王某女收到的第三者送其的玫瑰花束及写有“爱你一生一世”内容的卡片,拥抱视频等,证明王某女存在过错。面对上述证据,王某女矢口否认,并威胁李某男:“不给一套二居室的拆迁安置房,就别想离婚。”

针对此情况,李某男坚决表示离婚,并出示了《北京市腾退补偿安置协议》及《定向安置房认购协议》,证明认购人仅为李某男一人,被安置人口包括王某女及其与前夫所生子女。法院认为,王某女要求分割的拆迁安置房涉及第三方即王某女与前夫所生子女,故要求王某女另案起诉。在法院的主持下,李某男与王某女调解离婚。

20212月,王某女、王某女与前夫所生子女作为共同原告(以下简称:王某女等),再次起诉李某男,要求分割三套拆迁安置房及拆迁补偿款200余万元。崔研律师再次代理李某男一方,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涉案宅基地是李某男的婚前财产,王某女等无权分隔三套安置房屋并取得拆迁补偿款。根据安置协议,被腾退人为李来泉个人;

2、王某女等作为非在册人口,仅对李某男的“实际选房面积”产生影响,即王某女等仅系基于特定身份,在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了优惠购房指标,不能因此取得三套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其只能主张折算优惠购房权对应的价值。

3、安置房尚未建成,且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至今无法确定,因此目前无法就该优惠购房权价值予以折算;

4李某男已经以拆迁补偿款直接折抵了安置房75万元购房款,该拆迁补偿款系李某男婚前宅基地利益的转化,仍属于李来泉的个人财产。王某女等未支付任何款项,不能无偿取得安置房。

5、王某女在与李某男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第三人保持同居关系,假设涉案宅基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财产的处理上,也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

本案结果:驳回王某女等全部诉讼请求

二、律师点评:

本案是因离婚纠纷引发的房产案件,涉及婚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分割问题。很多人认为只要是婚后取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不是时间,而是财产来源。本案中,涉案被拆迁房屋实际属于男方的祖业产,男方一家长期居住生活,即使婚后拆迁安置,考虑了女方也属于被安置人,女方也仅享有购房优惠,不代表房屋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三、律师建议:

房产拆迁案件较为复杂,根据拆迁政策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分割方式。通常,涉房产案件标的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往往单一诉讼不能根本解决问题,需要打出“组合拳”,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此外,从当事人角度出发,一定要注意保存证据,如购房合同,拆迁公告、拆迁协议、支付购房款、税费记录,物业、水电等缴费记录,甚至协商过程的文字记录、微信记录、电话记录等等。总之,房产无小事,无“证据”不“事实”,小心驶得万年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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