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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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出售银行卡电话卡,采纳辩护意见获轻判

发布者:崔研律师 时间:2021年08月16日 1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加入某兼职群,并按照指示办理了6张银行及电话卡出售获利,一个月后被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抓获。经查,上述银行卡用于收取电信诈骗赃款70余万元。

【法律分析】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第287条之二的新增罪名,该条在客观方面以列举方法确定了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的帮助行为;在主观方面,要求提供帮助者必须“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存在帮助正犯的故意,构成本罪。

现实,中很多人正是由于对“明知”的理解并不正确,导致受到刑事处罚。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例,部分人认为,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然提供“两卡”、费用结算等帮助的,才构成本罪。但一般情况,如果行为上存在诈骗活动的分工,进而达到牟利的共同目的,即在客观方面都实施了帮助行为,在主观方面都要求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则属于诈骗罪的共犯,其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本罪的构成是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支付结算等的特定帮助行为且要求未发现有提供场所、资金支持等能够达到实质性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生的帮助行为,本罪实质上是侵害了网络空间管理秩序。

因此,对于帮信罪的“明知”应当以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为判断标准,通过经验法则进行综合分析。尤其在正犯未到案时,行为人与被帮助人的犯意联络无法查清,在没有供述的前提下,需要根据不同种类证据相互印证后推定“明知”。对此,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推定方法,认定具有间接故意。

相关法条索引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本案中,经过对证据、笔录的综合分析,崔研律师针对案情向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详细讲解,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了崔研律师的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建议或意见】

事实上,本案犯罪嫌疑人对于某些异常情况在行为过程中是能够感知的,比如办理银行卡时往往会被传授“话术”,以虚构办卡目的,但仍会基于获利目的予以“放任”。而办案机关一般认为,对包含个人信息的“两卡”设定交易价格并获利,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能够感知交易异常,属于推定“明知”的情形。

对于涉及本罪的嫌疑人如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犯罪,不会触犯法律,此类辩解往往无助于脱罪。建议根据案情,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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