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刘某为李某甲在某银行(原某信用联社)处的22万元借款提供担保,借款期限至2020年3月29日,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即至2022年3月29日止。借款到期后李某甲未按约还款。2022年5月6日,某银行将李某甲及保证人刘某等起诉至某法院,后于同年5月18日申请撤诉。此后,某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向刘某主张权利,刘某的保证责任已消灭。然而,2024年4月28日,刘某发现其在该笔借款中被认定为五级分类的次级,导致其在某征信中心产生不良信用记录,严重影响其个人信用评级。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刘某委托王小鑫律师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银行消除其在某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承担诉讼费。某银行对原告诉称情况属实,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银行将已过保证期间的担保人刘某录入某征信中心并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刘某名誉权的侵害,以及某银行是否应当承担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的侵权责任。
原告代理人王小鑫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本案中,刘某的保证期间已于2022年3月29日届满,某银行未在该期间内主张权利,刘某的保证责任依法消灭。某银行以借款未还为由将刘某录入征信系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导致刘某名誉受损,构成侵权。某银行对此无异议,认可原告的主张。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原告刘某的担保期已届满,被告某银行未在担保期间内向原告主张过权利,原告的保证责任消灭。被告以此笔借款未还款为依据,将原告录入某征信中心网,致使原告产生不良信用记录,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应当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消除不良信用记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某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除原告刘某在某征信中心的不良信用记录。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计五十元,由被告某银行负担。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精准的诉讼策略。面对金融机构违规上报征信的侵权行为,王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性质为名誉权纠纷,并迅速锁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这一核心抗辩点。在证据组织上,王律师通过梳理借款合同、撤诉裁定及征信报告,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银行上报不良记录缺乏法律依据。庭审中,王律师援引《民法典》关于信用评价异议及侵权责任的规定,法理清晰、论证严密,促使被告当庭认可原告诉求,最终以最小成本、最高效率帮助当事人成功消除不良征信记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个人信用。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