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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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鑫律师代理韩某甲强奸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王小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123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韩某甲在某县某镇某村,将同村智力残疾妇女宋某乙带至自家西房屋内,关闭大门后,脱下两人全身衣服。韩某甲对宋某乙进行抚摸,并趴在宋某乙身上与其发生性行为。村民韩某丙路过时察觉异常,后通过窗户看到两人赤身裸体在床,遂将此事告知宋某乙家属韩某丁。韩某丁赶到现场踢开房门,发现韩某甲正趴在宋某乙身上,遂拍照并报警。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宋某乙系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显示,在韩某甲阴茎拭子及宋某乙阴道、外阴等多处拭子中,均检出宋某乙与韩某甲的DNA分型。公诉机关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形态的认定及量刑情节的适用。

庭审中,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事实予以否认,辩称系他人捏造诬告。辩护人王小鑫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被告人韩某甲作案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第三,被告人虽不认罪,但系对强奸罪的法律认识存在偏差,对客观事实并未完全否认;第四,请求法庭结合鉴定意见及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考量犯罪形态,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甲与无性防卫能力、无法正常表达真实意愿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对残疾人实施犯罪,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针对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无犯罪前科、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犯罪形态,因DNA鉴定在韩某甲阴茎拭子中检测出被害人DNA,依法认定为强奸既遂;被告人庭审中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不予认定认罪。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辩护策略。面对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困境,王律师没有盲目做无罪辩护,而是客观分析DNA鉴定等客观证据,将辩护重心转向量刑情节的挖掘。他敏锐抓住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系初犯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向法庭充分阐述被告人因法律认知偏差导致不认罪的深层原因。在庭审中,王律师逻辑严密、有理有据,成功说服法庭采纳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在强奸既遂且被害人为残疾人的不利局面下,为被告人争取到三年六个月的较轻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949357570 ,执业于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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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