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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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鑫律师代理韩某甲职务侵占案获轻判

发布者:王小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153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韩某甲原任某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组长,曾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缓刑。2006年,某县政府征用该居委会第三居民小组集体耕地5.9765公顷。此后,该居民小组将该块土地作为宅基地,以每间4万元的价格对外出售。2007年,时任居民小组组长的韩某甲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取杨某甲16万元、马某甲8万元的宅基地购买款。韩某甲为二人出具了收据,并加盖了居民小组的公章,但随后将上述款项据为己有。因无力偿还,韩某甲逃匿。2008年,杨某甲以土地使用权纠纷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被害人向某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后予以立案。案发后,韩某甲积极退赔杨某甲16万元、退赔马某甲8万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另查明,涉案土地至今未建房,处于空置状态。某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韩某甲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韩某甲的行为定性以及量刑情节的综合认定上。首先,关于行为定性,韩某甲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居民小组组长,利用管理集体土地的职务便利,收取村民宅基地购买款后不入账而据为己有,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关于量刑情节,辩护人提出韩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且案发后已全额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这些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是否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涉案土地至今空置未建房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的实际社会危害程度,也是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的因素。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利用其担任居民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将他人交由所在村组的钱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韩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且已退赔全部非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法均予以采纳。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甲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作为指定辩护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一是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准确界定案件性质,精准提炼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制定有效辩护策略。二是危机处理与客户沟通:积极协助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促成谅解书的取得,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受损法益。三是庭审表现:在庭审中条理清晰地发表辩护意见,充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最终法院全部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联系电话:13949357570 ,执业于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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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