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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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鑫律师代理徐某甲涉嫌强奸案获不起诉决定

发布者:王小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15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作案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与被害人黄某乙(不满十四周岁)于2024年2月10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徐某甲明知黄某乙不满十四周岁,仍于2024年2月11日至2月14日期间,先后三次与黄某乙发生性关系。第一次在某县某乡某学校附近的一处野树林内;第二次和第三次均在某小区黄某乙家中卧室内。2024年4月4日,黄某乙父亲发觉并报案。同年4月14日,徐某甲在其父亲陪同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发后,徐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补偿被害人5万元,取得谅解。某县公安局以徐某甲涉嫌强奸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受理后,为其落实法律援助,指派某律师事务所王小鑫律师担任辩护人。检察机关依法进行了社会调查、讯问并听取各方意见,期间案件曾退回补充侦查。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徐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徐某甲明知被害人不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强奸罪。而辩护方及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徐某甲作案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双方系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未违背被害人意志,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核心焦点在于徐某甲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从而阻却犯罪的成立。

 

【裁判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徐某甲虽然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但其作案时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二人发生性关系未发现有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徐某甲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辩护策略。接受指派后,王律师迅速阅卷并会见,精准捕捉到双方系恋爱关系、未违背意志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关键事实。王律师重点围绕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及司法解释展开辩护,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成功说服检察机关采纳“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辩护观点。其专业的证据梳理与法律适用分析,最终促成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挽救了涉罪未成年人,体现了深厚的法律功底与人文关怀。

联系电话:13949357570 ,执业于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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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