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3年2月4日,被告人裴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手机提供给他人转账使用,期间配合刷脸验证等提供帮助,共帮助转移资金91万余元。后查明,上述转移的资金均系被电信诈骗的被害人的资金。2023年2月15日,裴某甲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转为取保候审。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裴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裴某甲的量刑情节认定。辩护人王小鑫提出,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且愿意缴纳罚金;同时提出裴某甲构成自首。法院经审理认为,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愿意缴纳罚金的辩护意见。但对于辩护人提出裴某甲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裴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裴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X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某县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定性,通过细致阅卷确立了以“从犯、认罪认罚、初犯偶犯”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庭审中,王律师充分论证了被告人仅提供银行卡及配合刷脸的辅助行为性质,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从犯地位并予以减轻处罚。同时,王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到缓刑的从宽处理,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