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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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鑫律师代理任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获缓刑

发布者:王小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109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2年2月,被告人任某甲、任某乙经人介绍,使用本人名下手机及银行卡,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资金。经查,任某乙在某市某酒店帮助他人转账94万余元,非法获利九千余元;同日,同案人员帮助他人转账30万元,非法获利九千余元;任某甲非法获利1.2万余元。2022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甲在明知他人进行违法资金转账的情况下,在某省某区某酒店房间内,使用本人名下多张银行卡,通过人脸识别方式帮助他人转账19万余元,非法获利八千余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先后主动投案或被抓获,并全额退缴非法所得。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2〕XX号起诉书提起公诉。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证言、扣押清单及罚没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名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量刑情节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具体包括:被告人任某甲主动投案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是否应认定为从犯;以及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等酌定和法定从轻情节,能否作为对其适用缓刑的依据。辩护人提出任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是否应予采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任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人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最终判决:一、被告人任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二、被告人任某乙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三、被告人刘某甲犯同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四、对三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作为任某甲的辩护人,在本案中发挥了核心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引导当事人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奠定从宽处理基础。其次,深入挖掘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重点围绕任某甲构成自首、系从犯、已全额退赃等关键点展开专业辩护。最后,通过扎实的庭审表现与有效的检法沟通,促使法院全面采纳辩护意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辩护策略。

联系电话:13949357570 ,执业于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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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