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余某成在上海市务工期间,在明知某网络赌博平台系赌博网站的情况下,不仅自己注册参与网络赌博,还担任该平台代理并发展下线人员40名,从中非法获利2.4万余元。此前,余某成因犯开设赌场罪,已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万元。2022年8月23日,余某成主动前往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余某成积极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某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某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王小鑫律师接受委托担任余某成的辩护人。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法庭上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展开了充分质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行为定性与主从犯认定。余某成虽担任网络赌博平台代理,但主要是为了获取返利,在整体平台运营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第二,关于漏罪的数罪并罚。余某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本案的开设赌场行为,依法必须撤销缓刑,将前罪与本案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第三,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余某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同时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备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成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余某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余某成在缓刑考验期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余某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王小鑫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均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撤销(2021)某法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中对余某成宣告缓刑三年的执行部分;余某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9万元;非法所得2.4万余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专业判断与策略制定上,王律师准确界定余某成在网络赌博平台中的从犯地位,为其争取从轻处罚奠定基础。其次,在证据组织与庭审表现中,王律师重点围绕自首、退赃及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展开辩护,逻辑严密,说服力强。最后,在客户沟通与危机处理方面,王律师积极安抚被告人情绪,指导其家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最大程度展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王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减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有利结果。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