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经人介绍接触并参与“**金融”项目。该项目虚构以中国某博物院价值X万亿元为背书和支撑,宣称参与后可拥有该项目股权,待上市后变现。参与者每交纳一千元可给予X万元代持股,每交纳一万元可给予X万元分红股并赠送X万元代持股,可重复报单。2022年8月,张某甲在明知该项目为虚假项目的情况下,为获取上线许诺的返利及谋取非法利益,开始发展下线人员,收取团队人员的报单费用,并按指示转交给黄某己等人。经审计,张某甲向上级转账金额合计3772万余元。2022年11月7日,张某甲退缴违法所得819万余元。案发后,张某甲被抓获归案。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其退赃、取得谅解等情节对量刑的具体影响。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犯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辩护人王小鑫提出,张某甲虽参与了虚假项目的推广,但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曾交纳费用获取所谓的股权合同及票据;在犯罪过程中,张某甲主要受上线指使,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此外,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丁的谅解,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甲明知是虚假项目仍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甲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非法所得80万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交国库。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辩护方向。首先,通过梳理资金流水与股权合同,证明张某甲前期亦投入资金,本身也是受害者,降低其主观恶性评价。其次,力证张某甲受上线指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成功争取从犯认定。最后,积极协助当事人退缴绝大部分违法所得,并促成被害人谅解。王小鑫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组织与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促使法院采纳全部从轻、减轻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相对轻缓的刑罚,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