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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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鑫律师代理张某甲故意伤害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王小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57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11月22日14时许,在某县看守所8号监室内,在押人员侯某乙因同监室在押人员苏某叠被子一事发生口角。随后,侯某乙伙同张某甲对苏某进行殴打,致使苏某左侧尺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经鉴定,苏某左上肢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苏某被送至某医院治疗,住院6天,花费医疗费9千余元。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苏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甲、侯某乙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张某甲的刑事责任及附带民事赔偿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主张各项赔偿共计5万元。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赔偿。辩护人王小鑫提出,被害人苏某对矛盾激化存在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需审查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各项赔偿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张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王小鑫关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认罪认罚及愿意赔偿的辩护意见。关于附带民事诉讼,法院支持了营养费100余元,医疗费已由某县看守所垫付不再支付,精神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与原犯敲诈勒索罪、偷越国境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甲与同案犯侯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某营养费100余元;驳回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策略。面对被告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且处于漏罪并罚的不利局面,王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害人苏某在监室矛盾中存在一定过错的关键细节。庭审中,王律师将被害人过错、被告人认罪认罚及积极赔偿意愿相结合,制定了罪轻辩护策略。其专业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不仅成功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的量刑结果,还依法厘清了附带民事赔偿的合理边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949357570 ,执业于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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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