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9年10月,王某甲找到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乙,称已沟通好某县某公司1.4万余吨粮仓建设项目,让赵某乙的公司投标,并抽取1%至1.5%的管理费。王某甲让赵某乙找几家公司陪标,保证金由赵某乙垫付,后期王某甲支付利息和围标费。赵某乙找来三家公司陪标。开标后某公司中标并交由王某甲施工。2021年9月,某公司收到工程款151万余元,后支付给王某甲等人施工款132万余元。
2020年6月,王某甲欲承揽某县道路升级改造项目,再次找赵某乙采取同样办法围标。赵某乙找来三家公司陪标,某公司中标并交由王某甲施工。2022年3月,某公司收到工程款290万余元,后支付给王某甲等人施工款208万余元。两项目工程造价合计912万余元。案发后,某公司上缴罚没收入37万余元,王某甲上缴2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串通投标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标段,伙同围标,表面通过正常程序取得标段,实则损害招标人利益,故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赵某乙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初犯、偶犯,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赵某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作为赵某乙的辩护人,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王律师从证据链条和法律适用入手,提出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院未采纳无罪辩护的情况下,王律师及时调整策略,积极促成当事人认罪认罚并全额退缴违法所得。通过专业的量刑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从宽处理结果,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危机处理能力。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