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朱某甲曾于2014年、2016年、2017年及2021年多次因犯盗窃罪被各地法院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2021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24年10月27日18时许,朱某甲窜至某县某物流园被害人李某甲家中,趁屋内无人之际,使用事先准备的钳子将不锈钢防盗护窗剪坏,通过窗户潜入室内实施盗窃。案发后,朱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4)429号起诉书指控朱某甲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盗窃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朱某甲盗窃现金2.5万余元。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小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罪罪名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盗窃数额提出异议,辩称实际盗窃数额为1.7万余元。被害人李某甲在案发后的多次陈述中,对被盗现金数额的表述存在变化,从最初的1万余元到7万余元,再到4.3万余元,且未能提供确切的取款凭证证明家中存放的具体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关于盗窃数额,法院指出,被告人与被害人对数额陈述不一致,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庭审辩解均为1.7万余元,而被害人报案时称损失1万余元。虽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案发后消费2.5万余元,但不能据此认定全部为赃款。法院结合全案证据,依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盗窃数额为1.7万余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5万余元予以纠正。朱某甲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李某甲1.7万余元。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5万余元盗窃数额,王律师敏锐捕捉到被害人陈述前后矛盾及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通过细致阅卷与质证,王律师指出被告人消费记录不能直接等同于盗窃数额,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犯罪数额从2.5万余元降至1.7万余元。这一专业辩护有效降低了被告人的基准刑,在累犯从重情节下,为被告人争取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公正判决,展现了其扎实的证据审查能力与出色的庭审技巧。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