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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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鑫律师代理符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获轻判

发布者:王小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4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1990年起,于某乙以某供销社某服务站的名义,通过承诺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逐步扩散至周边地区,被告人于某甲参与其中。至案发,于某乙等人共向758户群众非法吸收存款达9500万余元。2021年底,于某乙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陆续以价值2000万余元的商铺抵偿部分集资参与人的款项。另一方面,2005年开始,李某甲以“一万元一年600元利息”等名义向当地群众非法吸收存款,被告人符某甲作为其妻子亦参与其中,二人共向675户群众吸收巨额资金。案发后,于某甲与符某甲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审理焦点主要集中在量刑情节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划分。首先,关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控辩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次,关于主从犯的划分,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但法院经审查全案证据认为,二被告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直接面向群众吸收资金,对犯罪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因此,法院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系从犯的意见不予采信,但综合考虑其自首情节及案发后的退赔情况,依法作出裁判。

 

【裁判结果】

某省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甲、符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二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二、被告人符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担任符某甲的指定辩护人。面对复杂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王律师迅速梳理海量账目与资金流向,精准界定当事人涉案金额与层级。庭审中,王律师紧扣“自首”这一法定从轻情节,结合当事人积极退赔、商铺抵债等酌定从轻情节,制定罪轻辩护策略。虽法院未采纳从犯意见,但王律师的专业辩护有效促使法院全面考量自首及退赔情节,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三年六个月的较轻刑期,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联系电话:13949357570 ,执业于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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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