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某检刑诉(2023)222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新犯诈骗罪一案。被告人罗某新,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住某县某小区。2017年2月,罗某新与同案犯娜某甲、扎某、娜某乙、李某甲、赵某经事先预谋,决定实施婚姻诈骗。被害人罗某甲及其子罗某乙通过媒人刘某甲介绍,预先支付定金三千元,并于同年2月4日在某市见到罗某新及娜某甲等人。期间,罗某新冒充娜某甲的父亲,双方协商同意将娜某甲嫁给罗某乙为妻。同年2月6日,罗某甲通过转账支付彩礼人民币16万元,罗某新等人收款后分赃。此后,罗某甲父子将娜某甲带回某县某乡某村家中生活。同年4月4日,娜某甲逃离罗某甲家中返回某县。案发后,罗某新被抓获归案。庭审中,罗某新供认个人非法所得三千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人罗某新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罗某新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王小鑫在庭审中提出多项辩护意见:一是罗某新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二是王小鑫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罗某甲出具的刑事谅解书,证实罗某新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三是罗某新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初犯、认罪认罚及取得谅解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并作为量刑考量;但对于羁押期间表现良好作为从轻处罚理由的意见,法院认为不符合法定从轻情节,依法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新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婚姻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罗某新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罗某新非法所得三千余元予以没收;三、责令罗某新与同案犯共同退赔被害人罗某甲经济损失16.3万元。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的辩护作用。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确认诈骗事实的基础上,将辩护重心转向量刑情节的挖掘。其次,积极促成和解,指导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沟通,成功取得《刑事谅解书》,为争取缓刑奠定核心基础。最后,庭审中理性应对,条理清晰地提出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情节,有效说服法庭采纳辩护意见,最终帮助被告人获得缓刑判决,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