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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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鑫律师代理刘某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获缓刑

发布者:王小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9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11月,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实施网络犯罪,仍通过“飞机”软件按上线指示实名注册3个域鉴APP账号,绑定本人交通银行卡(尾号XXXX)及本人和朋友的13个支付宝账户。上线在账号中上传文玩图片,由他人冒充“买家”与刘某甲绑定的银行卡、支付宝进行虚假“订单”交易。刘某甲见订单被拍下后,按上线指使向“买家”地址发送空包裹,签收后将货款提现转给上线。经查,刘某甲进行152次虚假交易,总金额达132万余元,提现116万余元转给上线。其中,被害人李某乙因浏览黄色视频被骗充值11笔订单,共计12万余元。2025年12月23日,刘某甲退赔李某乙2万元并取得谅解。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6〕26号起诉书指控刘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定性及量刑情节的认定。首先,刘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及多个支付宝账户进行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是否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其次,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从犯。最后,刘某甲具有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能否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王小鑫针对上述焦点提出刘某甲系从犯、具有退赔谅解及认罪认罚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王小鑫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精准界定案件性质,确认当事人行为构成帮信罪,并敏锐捕捉到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情节。其次,积极制定辩护策略,指导当事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成功取得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后,在庭审中充分发表从犯、认罪认罚及退赔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逻辑严密,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949357570 ,执业于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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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