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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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鑫律师代理张某乙诈骗案获缓刑

发布者:王小鑫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21日 16人看过 举报

2026-09-21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李某甲等人先后成立某教育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及某电商公司。该犯罪团伙以培训开设、合作代运营某电商平台网店为名义,通过向龚某乙购买有意向开网店的客户资料,由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虚构某电商平台开店指导老师身份并添加某社交软件。随后,团伙成员利用预设话术和虚假销售业绩截图,诱导被害人交纳报名指导费,并在群聊中利用某办公软件冒充新学员继续诱导,发送虚假缴费记录等手段,骗取客户高额套餐费用。

被告人张某乙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业务员,冒充指导老师参与上述诈骗活动。经审计,张某乙参与诈骗金额8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代为提存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定性、数额认定及量刑情节。部分同案犯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且主张返利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另有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未逐一查明,部分金额不应认定。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冒充平台客服,无真实经营行为及交易对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特征,应定性为诈骗罪;虚假刷单返利本质为诈骗资金,不予扣减;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确因被害人众多无法逐一收集陈述的,可结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综合认定数额。

针对张某乙的量刑,辩护人王小鑫提出,张某乙系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王小鑫的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退赔被害人。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精准界定当事人地位,通过梳理公司架构与业务流程,有力论证张某乙作为普通业务员的从犯属性,为减轻处罚奠定坚实基础。其次,注重修复社会关系,积极指导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损失,彰显当事人悔罪态度。最后,庭审中充分结合其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切实可行的缓刑辩护方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13949357570 ,执业于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河南省律师协会会员,南阳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南阳
  • 执业单位:河南荣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11320********76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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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320********76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死刑辩护、刑事自诉、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