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3月至10月期间,李某甲等人先后成立某教育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及某电商公司。该犯罪团伙以培训开设、合作代运营某电商平台网店为名义,通过向龚某乙购买有意向开网店的客户资料,由业务员电话联系被害人,虚构某电商平台开店指导老师身份并添加某社交软件。随后,团伙成员利用预设话术和虚假销售业绩截图,诱导被害人交纳报名指导费,并在群聊中利用某办公软件冒充新学员继续诱导,发送虚假缴费记录等手段,骗取客户高额套餐费用。
被告人张某乙入职某网络公司担任业务员,冒充指导老师参与上述诈骗活动。经审计,张某乙参与诈骗金额8万余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案发后,张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属代为提存全部违法所得。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犯罪定性、数额认定及量刑情节。部分同案犯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且主张返利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另有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未逐一查明,部分金额不应认定。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冒充平台客服,无真实经营行为及交易对价,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特征,应定性为诈骗罪;虚假刷单返利本质为诈骗资金,不予扣减;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确因被害人众多无法逐一收集陈述的,可结合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等综合认定数额。
针对张某乙的量刑,辩护人王小鑫提出,张某乙系普通业务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王小鑫的辩护意见。
最终判决: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退赔被害人。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首先,精准界定当事人地位,通过梳理公司架构与业务流程,有力论证张某乙作为普通业务员的从犯属性,为减轻处罚奠定坚实基础。其次,注重修复社会关系,积极指导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最大程度弥补被害人损失,彰显当事人悔罪态度。最后,庭审中充分结合其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切实可行的缓刑辩护方案,成功说服法院采纳,实现了罪责刑相适应,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