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17年2月,罗某伙同娜某、扎某、娜某乙等人预谋实施婚姻诈骗。某县某乡某村村民罗某甲及其子罗某乙通过媒人刘某丙预先支付定金三千元,并在某市见到罗某及娜某等人。罗某冒充娜某父亲,双方协商同意将娜某嫁给罗某乙为妻。同年2月6日,罗某甲通过转账支付16万元,罗某等人分肥。后罗某甲、罗某乙将娜某带回某县某乡某村家中生活。同年4月4日,娜某从罗某甲家中逃跑回到某省家中。罗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抓获并逮捕。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3)XXX号起诉书指控罗某犯诈骗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罗某供认非法所得三千五百余元。辩护人王小鑫向法庭提交刑事谅解书,证实被害人罗某甲出具谅解书对罗某表示谅解。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罗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量刑情节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罗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辩护人王小鑫提出罗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从犯,犯罪主观恶性较轻,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伙同他人积极预谋,冒充诈骗女孩父亲,积极实施诈骗并参与分肥,且诈骗数额巨大,故对辩护人提出罗某系从犯、主观恶性较轻及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但对初犯、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罗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结婚为名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罗某非法所得三千五百余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三、责令罗某与同案犯娜某、扎某、娜某乙、李某丁、赵某戊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退赔被害人罗某甲16.3万余元(含罗某退赔的10万元)。
【律师价值】
王小鑫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刑事辩护能力。在证据组织与客户沟通方面,王律师积极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成功取得《刑事谅解书》,为被告人争取到关键的酌定从轻情节。在庭审策略上,王律师精准把握案件事实,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虽法院未采纳从犯意见,但王律师的专业辩护有效影响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最终促使法院对诈骗数额巨大的被告人适用缓刑,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王小鑫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