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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陈XX、李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案

发布者:向小军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3日 2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X,***,住贵州省**县。

委托代理人:向XX,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陈XX,贵州XX实习律师。

被告:陈XX,*,户籍地贵州省**县。

委托代理人:刘X,贵州XX,执业证号:15XXXXXXXX。

被告:李X,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北京师范大学贵阳附属小学,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XX**。

负责人:王*,职务: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李X、北京师范大学贵阳附属小学(以下简称北师大附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陈XX及代理人刘X,被告李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师范大学贵阳附属小学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4,500元、误工费27,000元、残疾赔偿金69,502.40元、交通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1,900元、后续治疗费16,000元、后续检查费370元等,共计146,272.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北师大附小校园内有一处名为星空顶的建筑物,因修建时间比较长顶部钢架出现锈蚀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北师大附小将该建筑物的维修承包给李X和陈XX。陈XX让原告来施工维修。2019年5月2日上午,原告在维修中,因安全措施不到位,从钢架上掉落导致全身多处骨折。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住院期间大部分医疗费用是李X和陈XX垫付。原告的伤情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两处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14,000元-16,000元。原告与三被告协商赔偿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李X辩称,1、本人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关系及承包问题,由于我的小孩在学校读书,看到星空顶钢架已生锈觉得有隐患,就向学校的许XX提出免费给学校维修,学校和我并没有任何的协议,只是口头达成维修意向,责任的分担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2、我将星空顶的柱子及钢架喷漆打磨翻新分包给陈XX,劳务费谈的是8,000元,后面加到10,000元,油漆由我提供。原告是陈XX叫来做工的,对于原告受伤的事情只是听说具体并不清楚,在原告受伤后已支付大部分医疗费。

被告陈XX辩称,1、被告并未垫付原告医疗费,陈XX只是向原告儿子支付了3,000元;2、因陈XX提供劳务时人手不足,监管人毛*叫陈XX找人,故在市场找到临时工原告,原告工资在被告李X支付给陈XX时一并支付,由陈XX转交给原告,但二者不是劳务关系;3、被告李X虽口述称承包给陈XX,但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该项目承包给陈XX,故陈XX同原告一样是为李X提供劳务,二人每天的工资都为150元/天,原告受伤时陈XX以及被告李X的监管人员毛*在现场,陈XX与原告受伤并不具有因果关系亦没有过错,也不是本案责任承担主体。

被告北师大附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庭后也未提交答辩状。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王XX人民币90,312.1元;

二、被告李X、北京师范大学贵阳附属小学对被告陈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元,由原告王XX承担617元,被告陈XX负担99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赔偿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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