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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与贵阳XX公司、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向小军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2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因与被告贵阳XX公司、王X、杨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还清自2018年10月23日借款肆拾万元(400,000.00元)及至今(2019年03月25日)约定利息肆万元(40万+(8000×5+540))加上次赔偿金伍万元,共计人民币肆拾玖万零伍佰肆拾元(490,5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王X、杨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17年09月13日,原告向被告贵阳XX公司提供借款300,000.00元,被告杨X作为公司会计收款并向原告出具《收据》,借款期限从2017年08月15日至2018年08月14日,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24%。后被告贵阳XX公司、杨X于2017年09月14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期间,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补充协议》、《承诺书》、《再次承诺》共四份协议,分别就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补偿金等进行了约定,其中《补充协议》承诺支付补偿金及利息共计100,000.00元,《承诺书》再增加补偿金30,000.00元。被告王X于2018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再次承诺书》约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并补偿20,000.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原告于2019年0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交纳诉讼保全申请费5,974.00元。诉讼中,被告贵阳XX公司对收到原告现金借款300,000.00元无异议。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及补偿金超过了年利率24%的标准,本院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谢X将尚欠的利息计入本金不当,本院从借款出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诉讼保全申请费系原告谢X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必要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X、杨X在承诺书上参与承诺清偿债务,为共同债务人,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阳XX公司、王X、杨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X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08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贵阳XX公司、王X、杨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谢X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保全申请费5,974.00元;
三、驳回原告谢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658.00元,减半收取4,329.00元,由被告贵阳XX公司、王X、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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