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作为规制社会关系的一种手段,面对社会复杂的社会关系,需要针对一般情况、特殊情况等作出规定。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往往会出现一方因意外事件或其他情况,导致一方下落不明,那么,作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既无法找到,又无法缔结其他的婚姻关系,导致出现两难困境。
一、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若选择解除婚姻关系时,该如何办理呢?
根据《婚姻法》第31条、32条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简明扼要的理解,男女双方可以自愿离婚的,到婚姻机关登记申请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适当处理的,婚姻登记机关即可发给离婚证。诉讼离婚,是指男女双方对离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要求离婚的,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离婚。诉讼离婚判决书生效后,男女双方婚姻关系解除,无须再去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离婚证。
上述两种离婚方式,针对的是一般情形,即男女双方都是处于可联系的状态,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是否可以适用协议离婚呢?从立法本意来理解,协议离婚应当是双方在可联系状态,双方互相商量的情况下,对于婚姻关系是否结束进行协商,那么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很显然,无法与对方进行协商,因此,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协议离婚时无法适用的,此时,若需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诉讼方式。
二、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诉讼离婚时注意事项
1、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方无法送达,应通过公告方式送达。下落不明的时间(实质上可理解为分居时间)可作为判断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相关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准予离婚。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该条含义为:当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起诉至法院,法院不得以未经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为理由,不予受理,在诉讼离婚时,无须先对另一方申请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可以直接起诉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作出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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