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详见下表:
| 劳动合同期限 | 试用期 | 备注 |
| 三个月以下 | 无 | “以上”“不超过”包含本数,“以下”“不满”不包含本数 |
| 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 不超过一个月 | |
|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 | 不超过二个月 | |
| 三年以上、无固定期限 | 不超过六个月 |
二、试用期的具体理解、实际操作规则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属于劳动合同期限中的一部分,这一部分期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的一个时限。试用期的长短并非随意设定,是根据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期限来进行设定,违反此条试用期规定,试用期不成立。
不得约定试用期的情形:
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比如科技公司聘用一员工从事产品软件开发,软件开发完成合同即终止,该类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条款。
2.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具体可以理解为: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建立劳动关系时已实行过试用期,离职后第二次订立劳动
合同的情形。
2.在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三、试用期其他事项
1、试用期是否可以延长或缩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针对试用期延长问题,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延长的试用期与之前的试用期合计也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时间6个月。
针对试用期缩短问题,同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协商一致,因试用期缩短对于劳动者并非不利,故法律实践中,发生争议的情况较少。
2、试用期工资标准、待遇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合同解除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若使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来解除试用期内员工的,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员工仍然在试用期间内;
2.录用条件明确,比如达到一定的考核标准,该考核标准具体明确可量化,主管或领导的主观判断影响较小的标准;
3.不符合以上明确的录用条件。
以上是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一些法律规定及法律实践注意事项,试用期并非是一个法外的期限,同样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要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