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约定,因员工原因离职的,员工应返还安家费及租房补贴,是否有效?
曾遇到客户咨询,其入职在某单位,与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若因员工原因离职的,员工应返还安家费**元及租房补贴**元,这样如果真的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员工是不是应当退还?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首先,从概念上来分析,安家费及租房补贴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是员工工资的一部分吗?从劳动关系的本质上出发,单位为员工发放工资,并附带一些福利待遇,是法律认可并且鼓励的。安家费及租房补贴,若是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中,且在发放时亦体现在工资构成明细中,那么安家费及租房补贴应当是工资报酬的一部分。
其次,约定因员工原因离职返还安家费及租房补贴,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限制员工自主择业的劳动权利。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只能规定在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服务及竞业限制的情况下,但员工出现了个人原因离职的情形下,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安家费及租房补贴实质上是公司的福利待遇,如果约定如此需要退款的情况,那任何一家企业在制定薪酬时均将应当发放的薪资以安家费、租房补贴的名录进行拆分,将导致员工是在借款上班的尴尬处境,也造成了员工关系的不安定、不和谐。
最后,根据法律实践,并非所有的安置费及租房补贴约定退还条款都是无效的,在高校事业单位与特殊行业(如航空公司)等,这样的约定,往往认定是有效的。因此,作为企业与劳动者双方,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法合理的劳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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